生產主管被罰飯堂思過
去年4月16日至5月11日,中山金輪五金電器制品有限公司生產主管趙波等3人,因強行被公司安排在飯堂反思一個月與雇主發生矛盾。同年5月11日該公司調整趙波等3人職務,從生產主管降為生產員工。在趙波等人眼中,公司如此做法,是為了逼迫老員工辭職而不支付經濟補償。同年5月12日,趙波等3人離開公司。
之后,趙波向法庭起訴,要求被告金輪五金電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.6萬元、加班費2.7萬元以及進廠時繳付的押金200元。一審時,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駁回了趙波的訴訟請求。
二審判決維持原判
二審判決認為,金輪公司在產品費率不達標、產品報廢率上升的情況下,安排趙波在飯堂反思總結、提出解決方案,符合企業的一般做法;其安排趙波在飯堂反思總結一個月之久,雖有不妥之處,但未達到迫使趙波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。更何況,趙波是在公司向其宣讀《知會函》,告知其調整工作后,主動離開公司并導致勞動關系結束的。法院認定,金輪公司調整趙波的職務并無違反法律規定之處。故法院最終裁定,金輪公司并未違法解除勞動合同。
對于進廠時的押金200元,法院判定,由于趙波無法提供證據證明,其在進入金輪公司時曾提交此筆費用故并未予以支持。另外,對于加班補償,法院認為,根據原告工資條顯示,趙波之前的工資中已經涵蓋了各項加班費用,故對此項訴訟請求同樣不予以支持。
原告方不服申請抗訴
原告代理律師、廣東泰力律師事務所羅江民表示,對此判決看不懂,而且不能服從此終審判決,近日將向市檢察院申請抗訴。
羅江民認為,法院的二審判決回避了該公司將員工扣留在飯堂進行反思1個月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根本問題;而且即使是公司要求員工進行反思,可是當時,金輪公司并未為趙波等人提供過任何的學習、反思材料,趙波等人并非主動而是受公司逼迫。